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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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签合同时,可以选择书面、口头或别的方式。比如说那个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啥的,都能把你想说的东西给记录下来,还能随时翻出来看看,这就相当于书面形式。所以,如果你的借款合同是电子版的,只要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里说的那些条件,比如你得有这个民事行为能力,你的想法要真实,而且不能违法、不能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那这份电子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

依照我国《民法典》之第四百六十九条明示,人际之间商定合同时可采取书面,口头或其他多元化手段达成共识。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所形成的数据电文,其所承载的信息能以有形的形式呈现出来,且具备随时查阅和调用的便利性,故此种形式的数据电文应被视为书面形式的一种。

中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可被视为书面形式,但婚姻、收养、继承等涉及人身关系及水电煤气供应、部分刑事案件等特定情形除外。尽管如此,电子劳动合同尚未在法律上被明确禁止。

网络上的欠条也同样有法律效力,前提是双方都承认有借贷关系存在,法院才能认定该网络借条有效。但更多的时候,法院无法仅靠网络来完全确定事实,建议借条最好以书面形式出现。

电子合约需通过第三方电子契约系统和安全电子签名。电子签名需独占、可控,且修改可识别,签署后内容变更可即时确认。双方可选用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子签名方式,以确保法务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