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家住的房子是建在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从现在起,买卖房屋或将
房屋赠与他人时,要按相应比例补缴
土地出让金。日前,市国土房管局下发了《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等房屋转让办理
土地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土地出让金收取范围和计算办法做出了详细规定。 据介绍,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平房以及多层或高层(两层及两层以上)住宅楼中个人所有的单元式房屋,不包括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别墅式、独幢式住宅房屋和混合型、酒店型公寓。 住宅房屋因买卖、赠与而发生转让,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转让,由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时,由交换双方按房屋评估交易价的1%分别缴纳土地出让金;受让人为非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按照土地所在区域现行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金。 申请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转移登记,申请人应提交土地出让金缴款证明,在2006年1月13日前,房屋已经发生多次转让行为,且未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再追缴此次转移登记前的土地出让金。 对于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商等非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等原因发生转让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按照土地所在区域现行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