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欲成功申领房产预售许可证,必须符合以下特定准则及规范要求:
首先是完成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支付,以获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其次,需持有由相关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按照所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进行核算,确保其投入到开发建设中的资金比例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同时还需明确施工进度以及竣工交付日期;
最后,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提交预售登记申请,并获得批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