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7000元;
2、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万元;
3、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再生育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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