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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需要提供的资料参考
认定工伤需要提供的资料参考
受工伤的劳动者最关心的就是工伤赔偿,而工伤赔偿的标准是由工伤鉴定结果决定的,在工伤鉴定结果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的工伤赔偿计算方式进行相关计算,得出的最终结果就是劳动者工伤赔偿的数额。 为了充分保护工伤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工伤纠纷现定了多种解决途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协商解决。
2024-02-28 22:41:09
已帮助4077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如何
1、在连带
债务
执行时,
债权人
有权要求任意一个
债务人
偿还全部
欠款
。 2、连带债务,是指债务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因全体债务人之间存在有连带关系,各债务人都负有全部偿付的义务,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完全偿付,对全体债务人生效,因而导致全部债的关系消灭的债务。 3、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可以向全体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也可以根据需要向部分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向部分债务人追偿不足的,还可以继续向其他债务人要求偿还。在部分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全部债务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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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需要提供的资料参考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参保职工申领生育或终止妊娠待遇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1、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2、代为申领,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3、《(再)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4、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出院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流引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5、异地生育的需提供单位证明及医院级别证明;6、市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你好,我们是一家新成立的建筑公司,对这行还不是很了解,请问可不可以提供一份建设施工合同质量反诉状模板参考一下
反诉人(本诉被告):陕西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理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被反诉人(本诉原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理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反诉人就被反诉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继续履行2012年6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支付违约金180000元、钢材欠款损失256167元、停窝工损失 860000 元;3、本案的诉讼及相关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20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反诉人承建被反诉人##市场商住楼#楼、#号楼。为了保证工程顺利按照工期竣工,双方在合同约定相关内容,第11条对工程款支付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第18条对违约索赔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反诉人组织安排施工,每个步骤都是经过被反诉人及其现场监管人员的同意和认可才施工的,已经完成#楼主体封顶,#楼业已完成地下室和一二层砌体。工程施工期间被反诉人一直不及时不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虽经反诉人多次要求,但其就是不按时足额支付。所以,造成农民工工资无法发放,材料款一度中断。合同约定反诉人垫资是到三层封顶,而现在情况#楼都主体封顶了被反诉人也没主动拨付过进度工程款。工程已近收尾,合同大部分反诉人已经履行完毕,此次纠纷实际是因为被反诉人的不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在先导致,所以被反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反诉人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造成农民工工资无法发放,材料供应商欠款利息索赔,给的反诉人造成巨大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为了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本着工程已经完工现状反诉讼人要求被反诉人按照合同第十八条“承担上述违约的责任后仍继续履行合同”。综上所述,反诉人认为,合同目的已经基本完成,由于被反诉人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进度放缓,望法院察明案情,依法裁判,依法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此致陕西人民法院 反诉人:陕西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3年8月31日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你好,我与现在的公司产生劳动合同方面的纠纷,现在已经上诉到法院,请问可不可以提供一份未对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的上诉状模板参考一下
上诉人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4年作出的(2012)甬慈商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决对相关证据的认定明显偏袒被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A4中的绝大部分认定错误。庭审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90份证据与本案无关的进行了分类质证 ,而判决书只是排除了其中11份证据(见判决书42页),而对另外79份证据则称:“被告方持有异议,但均示举证证明其异议成立,本院对其余的报表予以认定。”该认定将被上诉人的虚假证据当合法有效证据认定,并称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异议成立,籍以支持其不合理的诉求,该认定不尊重事实,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我们向法庭提交的质证意见,白纸黑字俱在,该判决却视而不见,对上诉人的证据、质证意见要么回避,要么否定。而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除第一部分被法院排除外,其余一律认定,有违司法公正。判决书对下述证据认定均不成立。1、被上诉人伪造的22份维修记录签名,负责人均非本人所写。这部分伪造他人签名主要是许社祥、方振、周敏的签字均非本人所签。用被上诉人提交的相同的当事人签字对照一目了然(详见质证意见)。对这些非本人签字的维修记录,被上诉人代理人当庭已承认代签的事实,不可思议的是判决书42页上数8行称:“本院对其与日报予以认定”,如果负责人在现场,由他人代签名字是不可思议的。请问,作为法院采信的证据,没有当事人签名,由他人伪造签名的证据能是合法有效证据吗?我们的异议难道不能成立吗?第三部分属于正常的维修保养内容,共13份。如对测厚仪进行维护校正,窗口膜清洗,压力传感器接线松动,更换传感器,油冷机泵的泵连接器损耗件等。这些均属于正常的维修保养范围,且有的小故障却是经上诉人技术人员电话指导,及时予以排除(详见质证意见)。对于这些正常的维修保养的记录,怎么能作为质量问题的证据予以确认呢?对稍懂机械常识的人,一看便知,请问异议又怎么不能成立呢?被上诉人出示的第四部分属于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故障,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这部分证据有22份。且这部分证据中的有些故障是上诉人已安排技术人员及时予以排除了。另外,判决书为给被上诉人维修日报表的非周敏本人签字提供依据,确认被上诉人A5工资清单,证明周敏在2012年12月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维修日报表周敏签字的时间是2012年2月份,用2012年12月份的劳动关系确认2月份的签名实属荒唐。综上,原审判决无视客观事实,颠倒是非,将被上诉人出示的伪证或不构成设备质量问题的证据当做合法证据予以采信,对上诉人的正确的无懈可击的质证意见以不成立为由,一否了之。二、原审判决对鉴定组组成人员及资格能力、鉴定报告的结论认定错误。 (一)对鉴定人员资质和能力认定错误。1、对浙江出入境检疫检验鉴定所从业期限认定错误。该所法人证书有效期自2011年6月9日至2012年3月31日,在法人证书已超期无效的情况下所从事的司法鉴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所作结论不能作为证据采信。然而该判决却称“延至2013年3月31日有效、后再次延至2014年3月31日有效。”但是在庭审中上诉人并未看见相关延期的法人证书。其所为延至之说不知从何而来。2、对邱玉森玉森的资格认定错误。对邱玉森的职称资格问题,该判决称:本案鉴定组成员邱玉森玉森具有工程师资格;并且没有提出以和回避申请。这更让人匪夷所思。在开始鉴定协调会上我方代理律师就对鉴定人员的资格提出过质询,本案庭审人员无一人在场,如何得出未提异议的认定。在鉴定结论出来之后,上诉人先后书面两次提出质疑。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我方代理人询问邱玉森玉森为何只有一个企业内部颁发的工程师职称证书,而不是具有公信力的国家人事部门或者国家职称评定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邱玉森玉森承认是企业评定的职称,没有司法鉴定执业证。我方要求对资格的合法性作出解释,邱玉森只说在本单位承认,并称在书面答复意见中一并答复,但此次书面说明无一字答复。邱玉森玉森不仅不是国家认可的工程师,也无软件系统的知识和能力,更无《司法鉴定执业证书》。邱玉森作为鉴定组成员,在出庭接受质证时一问三不知。一个企业内部评定的工程师如何能参司法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该次鉴定报告,邱玉森不仅作为组织者而且作为专家签署鉴定报告的,鉴定报告包含这个外行人的意见是不可思议的。而该判决却称没有提出回避申请,作为法院按照诉讼程序规定,人民法院亦应当对鉴定人员是否具有专业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意见能有效吗?即使当事人不提异议和回避,鉴定报告经质证和质询发现错误,还能作为证据采信吗?邱玉森玉森作为该次鉴定组成员参与鉴定的行为违反了司法部《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办法》(2005第96号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同时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关于聘请鉴定资格鉴定人之规定,邱玉森玉森根本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该判决已经不顾法律常识了。3鉴定组成员均不具有本案软件系统鉴定能力。除邱玉森外两名成员不是合格的电子软件系统方面的专家,一位是搞机械的,一位是机电工程师,既然是系统鉴定,那么鉴定组成人员为什么没有系统鉴定专家,其鉴定结论明显不具有证明力。 在鉴定人员接受法庭质证时,邱玉森某代表鉴定组对被鉴定软、硬件系统的一般概念、原理、都不能做出回答,连系统硬件哪些属于机械方面属于电子、软件等都不能回答,一问三不知,另一位鉴定人员亓凌也未能就相关鉴定报告的科学性、客观性做出合理的解释,第三位鉴定人员朱开济未到庭接受质询。然而该判决却认为具有鉴定能力能力,真是匪夷所思。(二)判决对鉴定结论分析与认定错误 1、判决对鉴定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缺少必要的检材视而不见。本案争议的不是硬件系统,而是软件系统,但是在做鉴定时没有对系统数据进行解剖并作未鉴定的内容,在上诉人再三强调下,只是拷贝了该系统,但原告以商业秘密为由不同意纳入鉴定范围,专家组也不同意上诉人的请求。鉴定组没有将拷贝的系统数据报表纳入鉴定范围,是违反电子行业鉴定规范的行为,其鉴定报告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在庭审过程中,经上诉人再三要求对软件系统的恢复,该系统记载的生产数据证明上诉人提供的系统不存在质量问题,系统数据报表是系统对于轧制数据的真实记录,也是技术合同中规定的在判定系统性能指标的依据。原告对于轧制卷数据记录存疑,法院以此理由否认被告提供的计算机存储的记录报告的数据统计记录报告,这已证明轧机一直在正常生产的关键证据,并认为数据记录和鉴定结论不一致以鉴定为准;对于存疑问题应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验证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但是判决却对系统恢复的数据不予认可,称一切以鉴定结论为准。2、原审判决对鉴定报告的分析结论是错误的。(1)关于“铝箔精轧机测厚仪温度补偿缺陷,漂移问题”:这里涉及BS值,也是本问题的焦点,就该问题作如下释义:A:线性化(厚度)初始化值的值乘以这个参数(BS)得出实际测量值。测厚仪系统维护说明书第9页:规定BS值上下限为0.5—1.5,设定的BS值直接导致线性化(厚度)初始化值(标准值)与实际测量值(称重仪)之间出现偏差。鉴定报告仅有称重仪、测厚仪和标准值,未标明BS值,直接导致鉴定报告出现以上数据错误。在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中也显示BS值的作用(设备维修日报表0001269,0001275可佐证BS值的作用),通过修改标准值或BS值消除偏差,达到所需产品厚度。在庭审现场上诉人请司法鉴定人对此作出解释,而鉴定人对此BS值根本不知道,对鉴定设备的如何正常使用不了解,从而得出错误结论。原审法院仅以被上诉人技术人员的操作全程在上诉人的监督下进行,就不予采信上述意见是不符合事实的。事实是上述人提出了设定要求而未被鉴定组采纳。同时按照计划在鉴定过程中是全程摄像的,而摄像的影像数据在鉴定结束后封存交由鉴定组而后转交给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该份证据却意外消失,原审法院对此证据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通过修改标准值或BS值消除偏差,就能达到所需产品厚度,因鉴定时操作人员没有修改BS值,鉴定人员也不懂这方面的操作原理,将操作人员不正确输入参数问题当成质量问题,出现有违常识性的严重错误,上诉人技术人员在场,但操作人员不听修改参数建议。严格讲,这是鉴定人员的责任,但该判决却将未修改参数责任推给上诉人,请问鉴定人员是干什么的?更为核心的是如果通过调整参数能解决产品厚度问题,那就不是质量问题,而是操作问题,此判决错误显而易见。(2)、关于“板型自动调节功能、喷淋效果及弯辊自动控制问题”.鉴定报告所述控制系统波动幅度在系统设定的±10I范围以内,符合技术规格书(P95)表格±12I的范围标准。完全属于正常生产。鉴定机构应依据鉴定材料(技术规格书)做出结论,而非凭空臆造。不知司法鉴定人为何作出分析“板型变化较大,板型自动调节功能以及喷淋效果相对迟缓滞后”。在庭审现场鉴定人接受上诉人询问时,却答复并未作出正确答复,与鉴定书分析自相矛盾。原审法院仅以“这两个现象可以同时存在”就认定此部分鉴定报告内容显然是错误的。因为“板型变化较大,板型自动调节功能以及喷淋效果相对迟缓滞后”明确表明是鉴定组的分析而非对现象的客观描述。原审法院连现象与分析说明都未能明确,如何作出正确公正的认定。、“弯辊自动控制在普通规格生产中可以自动投入,但是在生产双零6.5的产品时,弯辊不能正常投入自动,容易造成断带”的描述与鉴定书P9第11行至14行的现场操作描述不符,现场操作并没有投入弯辊自动功能,鉴定人如何得出造成断带的结论。另升速时操作不当、来料、轧辊磨削工艺不规范、冷却剂轧制油配方不正确、轧制工艺参数超过设备规定的正常运行范围,均是引起断带原因。鉴定人现场描述与鉴定分析自相矛盾。原审法院仅以“弯辊不能正常投入自动,容易造成断带”是鉴定机构的一种判断,就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述质证意见显然是错误的。鉴定组为专业技术人员,所谓的判断应建立在客观、真实的现象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没有事实基础的主观臆断之上。原审法院采信如此主观臆断鉴定报告,怎能作出公正、客观的判决?(3) 关于鉴定标的物的系统功能问题、“在鉴定标的物调试过程中,上诉人方对AGC速度辅助回路功能、压力辅助回路功能和产品优化功能均进行了调试,系统功能页面显示有该类按键,但是该类功能均需要在手动操作开机正常运行后进入完全轧制状态下才能投入使用,”开机当然需要手动,其中AGC速度辅助回路功能、压力辅助回路功能与规格书第16、17、18页描述的定义,并无歧义,从而证明司法鉴定人做出的分析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仅以结合鉴定记录就不采信上诉人上述质证意见错误的,因为鉴定记录根本就未显示该部分内容的记录。、司法鉴定人认为该类功能“只能通过产品检验确认”,而司法鉴定人在随后的鉴定书中内容没有显示任何有关该类功能的“产品检验确认”。 原审法院未就此项质证意见作出任何回应。、关于所谓张力优化功能、速度优化功能、目标优化功能,上诉人在鉴定过程中就对鉴定书第7页第6点括号内的内容不认同,在技术规格书中根本没有关于上述功能的任何描述。“类似于”的表述从未提起过,而是鉴定组的主观臆断,因此此项鉴定分析是错误的。原审法院仅以鉴定组根据鉴定实际灵活作出判断,未损害上诉人利益为由就不予采信上诉人质证意见是错误的。因鉴定报告应为严谨的、科学的且鉴定依据为为技术规格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不可能出现如此随意的结论,足见鉴定组组成人员的非专业性。、关于“铝箔冷轧机”部分:①偏心补偿功能 ;描述为有功能键,但是未安装,无法测试;不应得出该系统没有此功能的结论。②自动升速及停车功能,③辊缝辅助回路功能,该两项功能均不在上诉人的技术规格书供货范围内。技术规格书为鉴定依据之一,原审法院脱离鉴定依据就不予采信上述质证意见是错误的。(4)关于“鉴定标的物运行速度、稳定性以及自动化程度的描述。”、自动厚度控制功能在手动启动加速,满足大于穿带速度,厚度偏差小于±10%之内,系统自行投入厚度自动控制;大于穿带速度系统自动投入喷淋及倾斜自动功能,弯辊自动功能由用户手动投入,这与鉴定书第8页最后一行所描述鉴定现场记录喷淋自动、倾斜自动、AGC自动陆续投入是一致的。但与司法鉴定人的分析不符,证明鉴定分析是错误的。、鉴定报告认为标的物必须要手动状态下运行稳定才能投入自动的分析与第8页最后一行的鉴定现场操作记录描述不符。原审法院以“这个结论是依据鉴定的整个过程对标的物的表现作整体判断”为由,而事实上喷淋及倾斜自动功能,弯辊自动功能的描述只有在第8页最后一行涉及,原审法院明显是在偷换概念。、鉴定报告认为鉴定标的物不具备自动调速功能,根据技术规格书P16的描述(速度厚度控制通过调节速度控制厚度,已经具备自动调速功能;速度回路通过自动调节速度帮助AGC达到稳定的厚度控制,同时尽量提升速度以提高产量)应为在投入自动的情况下有自动调速功能。因此此项鉴定分析是错误的。 作为鉴定依据技术规格书,鉴定组根本未予以阅读且未将技术规格书作为鉴定依据,而是将自己的非专业理解作为鉴定依据,可见鉴定组成员的非专业性,原审法院将此部分非专业鉴定内容予以采信,明显有偏袒之嫌。.原审法院关于鉴定书的鉴定意见的认定是错误的。 技术规格书明确设备性能验收合格的必要条件,应达到规格书第55、56、57、76、77、78、96、97、99页中要求的过程、厚度、版型测量、入口材料、轧辊、驱动系统、操作手等标准,存在多因一果的关系,鉴定前该设备达到上述要求方能进行鉴定。鉴定现场上诉人多次提出异议,而鉴定组置之不理,该鉴定报告没有就上述要求做任何记录,脱离实际,违背科学,所得结论是错误的。 3、一审法院脱离鉴定依据,以鉴定组的鉴定计划取代鉴定依据的认定显然是错误的。、在鉴定书第10页倒数第8行的分析说明中,鉴定报告认为测厚系统设计存在缺陷或测厚仪存在质量问题,而在鉴定意见中则变成测厚系统存在质量问题,将两种可能性分析变为一种确定性结论。分析与结论存在矛盾。原审法院未对此项质证意见作出任何提及。、测厚仪与测厚系统从专业角度来说是是同一概念,通常叫测厚仪。合同及技术规格书上描述的是测厚仪,从未出现测厚系统之概念,而鉴定报告却将其区别对待,由此可证明司法鉴定人对此项事务并不专业。原审法院却以不会引起歧义为由不采信上述意见显然是偷换概念,上诉人认为的是鉴定人员不具备专业知识,鉴定报告不严谨科学。、所谓“导致产品厚度偏差超标的依据为鉴定书第8页,倒数第7行开始的测试结果,而事实上根据技术规格书第94页及维护说明书第9页关于测厚仪的使用描述,设定标准值需按照测厚仪使用要求准确输入标准值及BS值,该部分见前面论述。原审法院认定与事实不符。事实上上诉人在鉴定过程中根本没有得到允许进行调试。 、鉴定报告认为“鉴定标的物不具备偏心补偿功能”,而事实上该功能的开关没有安装,在三方确认该设备电器机械部分的技术要求中已明确没有该功能(铝箔轧机),同时通过验收,已在前面陈述。偏心补偿功能不应为鉴定内容。原审法院抛开三方确认的内容而将该功能纳入鉴定显然与事实不符。E、所谓鉴定标的物的自动化程度不高,运行速度与轧机设计速度(铝箔中精轧机1200/min,冷轧机1000/min)相比,产能受到较大限制,导致生产效率相对于同行系统偏低。这里涉及专业知识,即轧制的运行速度是由轧制工艺决定的,不是轧机的机械设计最高速度。鉴定报告中所描述的速度是轧制工艺允许的在这一厚度值所达到的最高速度,是正常的。而鉴定报告将轧机设计速度和实际轧制工艺速度混为一谈是错误的,表明鉴定人员缺乏基本专业知识。事实上,技术规格书中(P94)只规定了最低速度即300/min,鉴定报告所描述的速度符合技术规格书要求。鉴定报告描述的铝箔中精轧机1200/min,冷轧机1000/min非依据鉴定材料得出,与委托内容不符,只是将被上诉人所述作为鉴定依据,有失公正立场,无任何依据。 原审法院认定鉴定标的物最高运行速度与轧机运行速度差距过大,产能受到较大限制是对鉴定标的物缺乏了解,不具备专业知识所做的主观认定,是违反科学原理的。、鉴定意见所述鉴定标的物铝箔冷轧机系统改造后无法满足最终目标100um产品的要求,使设备实际使用功能受限。在庭审现场,鉴定人接受上诉人询问时答复鉴定人只是做一个客观描述,并未作出是由于被上诉人系统导致的分析和结论。这与鉴定书的鉴定意见自相矛盾。 原审法院对此部分鉴定内容的认定,未能充分认识到鉴定标的物产品的要求是多因一果,无法满足最总目标100um产品的要求,并不是诉争系统单方面确定的。、鉴定意见不具备偏心补偿功能,部分辅助功能和技术规格书描述存在歧义,与规格书不符。在前述中已做相关质证,因此鉴定意见是错误的。 该部分质证意见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未有任何提及。鉴定报告中提及的“铝箔冷轧机”在合同书中和技术规格书中根本就不存在。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对此质证意见不以为然,显然反映出原审法院对此鉴定报告没有存在着科学、谨慎、客观的态度。4、原审法院关于鉴定内容及鉴定材料的认定是错误的。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司法鉴定委托人为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而非本案的原告,因此委托鉴定的内容根据委托人的《委托鉴定内容》而非原告的现场递交的《质量鉴定详细说明》,此份报告书已完全脱离了委托人的鉴定内容,且该说明仅为原告单方提供,不能作为鉴定依据。被告在鉴定现场就该说明多次提出异议,鉴定报告仍然出现该说明,有失公允。请司法鉴定人对此作出解释。司法鉴定人当庭答复是接到申请人即原告提交的质量鉴定详细说明而自行将该说明作为鉴定内容及鉴定材料,充分证明了此份鉴定书超出了委托人委托的鉴定内容。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声称是其将《质量鉴定详细说明》作为附件交由鉴定机构,而事实上上诉人在收到的《鉴定委托书》中根本未看到此份说明,在鉴定过程的首日,是被上诉人将该说明才首次交由鉴定组,鉴定组临时才将该说明复印交由上诉人。在庭审过程中,鉴定组曾明确表示在鉴定过程首日前未收到该份说明。不知原审法院此行为是何意图?综上所述,即使鉴定结论成立,也不能成为解除合同依据。自动化程度不高不属于解除合同的条件,不是解除条件。双方签订的合同6.1E约定:如卖方系统导致其所控制的买方的某一设备无法正常生产,并且卖方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进行补救,买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而上诉人对提供的原件系统不但能正常生产,而且是可以补救的,判决解除合同的理由根本就不能成立。但是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正确意见拒不采纳,明显的公平正义的司法审判原则。二、原审判决解除合同存在严重错误。 该判决称:“讼争系统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产能受限,生产效率低下。多次维修后,系统依旧存在质量问题……讼争系统的故障实际已不能通过原被告双方自行解决,故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原告有权解除冷轧机、中轧机的系统的买卖合同,被告应当返回相应的货款(判决书65页)”该认定存在如下错误:1、原告诉请解除合同没有通知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6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93条第二款、第94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结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合同的司法解除第24条:“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之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前置程序是预先通知,而原告没有预先通知被告,就直接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遗憾的是该判决书竟称“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至法院,法院将起诉状、证据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被告方,视为通知解除合同”(判决书65—66页),这岂止是无视上述法律规定,将诉讼行为视为通知,简直是在造法。如果将起诉行为等同通知行为,那么最高院的 “……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之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司法解释的就无法理解了。2、解除合同的条件不成就判决对质保期的认定错误。判决称即便被告提交的验收时间真实,根据该4份验收报告推算也晚于原告向法院提交诉状的时间(判决66页)。原被告双方签订的3套轧机的测厚仪、板形议AGC/AFC软硬件系统经被告验收合格,三套软件系统按合同规定在2010年8月23日开始计到2012年2月23日质保期结束,原告也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在合同主要条款已履行完毕。该判决认定未超过质保期认定显系错误。从司法实践看,对买卖设备正常使用长达一年之久再解除合同实属罕见,是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3、该判决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持(1)、原告使用被告的设备生产铝板带材、箔材产品月生产量达1500吨,已有照片和原告在法院鉴定时的录音、视频录像和和现场鉴定时的两部录像都可证实不仅仅能生产1500吨,而是原告生产副总明确说是因订货关系不能满负荷生产。原告在司法鉴定后向法庭提交了一组生产的电子数据,清楚的显示月产量达到1500吨,合格率高达98%。这次经过对系统软件的恢复,按法院的要求抽检证明1650mm铝箔精轧机月产量达1577吨,合格率为95%以上。1850铝带材冷轧机月产量高达2531吨,合格率均在95%以上(见附件)。完全达到了设计要求,也达到了原告法人代表在法庭上所称的月生产计划。没有出现软件系统不能控制某以设备正常生产的情况。解除合同的理由没有证据支持。4.该判决回避原告诉请的赖以解除合同的几个理由,判非所诉。按照审判常识,法院审理案件,应围绕当事人的诉由去审理案件。鉴定范围也要围绕诉由去鉴定,超出此范围属于判非所诉。如,(1)通讯故障;(2)关于lechler(莱克勒)喷射阀故障问题;(3) 所谓“测厚仪厚功能缺陷问题实施严重不符。(4)关于轧机生产过程中突然出现卸荷问题。判决都采取了回避了的态度,大谈特谈鉴定书所谓的鉴定结论,完全游离了被上诉人的诉请理由做出了错误的裁判。三、判决被上诉人在诉讼中超期变更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原审法院在庭审已经进行到法庭辩论阶段时被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予以准许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在第三次开庭已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向法庭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法院也做了送达,但是该变更诉讼请求超过了举证期间,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第34条第3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为此,上诉人已提出了书面意见。不可思议的是,判决书却称“重新指定价格期限内变更诉请,未超过法定期限”,重新指定价格举证是单项举证,不能取代证据规则的30天的举证期限,该判决将价格举证期限嫁接到变更诉求上,是张冠李戴,故意偏袒被上诉人。更为重要的是,此次开庭法院也未就变更诉讼请求部分进行审理,就经行做出了全部解除合同的判决,实属胡判乱断! 四、原审判决存在判决漏判、错判等问题1、判决书主文第三项判令原告返还给德众通公司设备,那么请问设备已经不是新设备,是否应该恢复原状。按合同法97条2款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我们的法庭辩论、代理意见中都明确指出,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双向的,要求恢复原状。然而判决书,判令返还的是已使用一年的旧设备,而设备款却是全额返还,这不显失公平吗?2、原审判决称:被告未就使用费问题提出反诉,双方也就使用费的问题提供任何证据,本案中对使用费问题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这是不能成立的。(1)上诉人当庭提出解除合同要赔偿已使用一年多的设备经济损失,庭审有记录、有代理词为证。(2)最高法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第三十一条规定: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此规定,这不属于反诉内容,应当一并审理作出判决。(3)按照最高法的审判精神,已使用的设备可以按同类设备租赁费计算,并冲抵设备款。然而,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请求不予理睬,并要求另案起诉,真是岂有此理。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解除合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明显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希望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错误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此 致 宁波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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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你好,我朋友作为受害者对审理结果不满意,不知道怎么办才好,请问可不可以提供一份民事起诉状交通刑事反诉状模板参考一下
原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第六居民组,村民。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 月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第六居民组,村民。 被告人马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36岁,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 诉 讼 请 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赔偿我受伤的医疗费11287.20元,误工费47700元、护理费6450元、伙食补助费342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300元、法医鉴定费260元以及伤残补助费(待伤残鉴定后确定),共计71417.20元。 事 实 和 理 由 2005年3月25日19时许,我在我家门口圪蹴着,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开车过来,我没防备他俩突然下车,被告人马某某把我抱住,被告人刘某某用铁器在我头部打了数下,马某某又拿水泥块在我下颌部砸了几下,把我打昏倒地,逃之夭夭。之后,被我妻子发现叫人把我送至某某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颅骨骨折、头皮血肿、头面部皮肤裂伤、下颌骨骨折、牙齿松动。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害。 我在某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9天,已花去医疗费11287.20元,我住院期间,开始30天由我两个亲属在医院进行陪侍护理,之后由一个亲属护理。出院后在家休息治疗60天,经过治疗终结,我头部仍然昏昏沉沉,记忆力下降,牙齿松动。由于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我受伤住院花去巨额的医疗费用,使我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我经营镁渣加工业务,被伤害住院导致停产,为此损失惨重。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无故行凶伤人,故意伤害我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 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上面是一份民事起诉状交通刑事反诉状模板,你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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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你好,我与现在的公司产生劳动合同方面的纠纷,现在已经上诉到法院,请问可不可以提供一份解除劳动民事上诉状模板参考一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区×××××××号。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号。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2015)高新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2、改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诉讼费用;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被告××××集团成都分公司以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此一违法行为作为其可以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所规定就解除与原告×××之间劳动合同关系应事先征求工会组织意见的抗辩理由,显然不能成立”系错误的认定。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未履行事先通知工会的手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会因此无效。于201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此条司法解释适用前提为“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不适用于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由此可见,立法者对未成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先通知工会是持宽容态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此条明确规定满足条件的企业应建立的是工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九条“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规定,工会委员会系工会的工作机构,并不等同于工会。因此,一审判决混淆概念,错误适用该条款。另外,上诉人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应当根据该法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当然的适用《劳动合同法》承担责任。我国的现状是大量的公司、个体工商户没有成立工会组织,劳动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劳动合同的履行需要劳资双方的相互信任,如果因劳动者单方的严重过错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仅因用人单位未事先通知工会组织而要求用人单位负担赔偿金,对用人单位显失公平,也违反了立法者的初衷。一审判决评价“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可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向其上级工会组织,当地工会组织(行业工会组织)征求意见等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实际上,上诉人提交的惩罚申请表有八位职工代表签名,上诉人已经向职工代表履行告知义务,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正确。二、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合理合法。1、目前,法律对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分公司职工是否有法律效力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鉴于上诉人与深圳市××××集团有限公司的隶属管理关系,且深圳市××××集团有限公司编写的规章制度,已经由上诉人履行了民主协商和公示、告知程序,并且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合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劳动合同法》关于规章制度有效要件的规定。因此,上诉人的规章制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的规定,应作为本案的依据。2、被上诉人系安保岗位,其工作职责是维护园区安全,上班时需随时关注实时监控。被上诉人当值时睡觉的行为,为上诉人的工作、园区的安全埋下非常大的隐患,稍有不慎即造成损失,安保岗位的工作时刻维系着上诉人及园区的安全。有鉴于此,上诉人对该岗位制定了《奖惩管理制度》第12.2.4 “记大过: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当月绩效扣分35-50分……一个年度内连续三次记大过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三)当值时间睡觉;……”的制度。虽然该规定较为严苛,但就该岗位的重要性和安全性来说,系合理的。安保岗位的工作时间具有特殊性,虽然均为值晚班,但该岗位人员白天无需工作,且值晚班事务较少,工作强度不大。被上诉人明知该岗位的特殊性也接受此工作,应知晓其自身条件符合该岗位的要求,并同意遵守上诉人的制度。一审判决认为“在每天值班12个小时的工作强度下,出现三次‘嗑睡’行为即行开除,于理过于严苛。”未全面考量该岗位的特殊性。3、一审判决“故被告深圳市××××集团成都分公司对原告×××的整个处罚流程亦违反其所依据的规章制度之规定”与事实不符。因上诉人与其总公司深圳市××××集团之间的日常工作均为邮件往来或OA办公系统处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的惩罚申请由安保部经理××签署意见,并由人事部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总经理××批准。2014年9月、10月,上诉人人事部员工分别就成都分公司拟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明、成都分公司绩效扣分20分以上人员名单向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总经理××、成都区域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保部经理××等发送、抄送电子邮件,并均得到同意的回复。综上所述,上诉人依据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依法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双倍赔偿金。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此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深圳市××××集团成都分公司 二○一五年八月四日上面是一份解除劳动民事上诉状模板,你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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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你好,我最近做生意不是很顺,想找一下资金周转一下,请问可不可以提供一份第三方抵押借款合同模板参考一下
动产质押合同合同编号:出质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质权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地址 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保管人名称(以下简称丙方):地址: 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回购人名称(以下简称丁方):地址: 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甲、乙、丙、丁四方在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将其名下的货物质押给乙方,用以担保甲方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归还贷款等事宜,四方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物位于丙方项下 仓库的甲方在质押期限内存放的全部货物。第二条 质押期限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第三条 甲方保证,在质押有效期限内,甲方在丙方仓库所存货物的总价值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整(大写 伍佰万元整 ),乙方享有的折扣率为___%。第四条 为了充分保证乙方到期能收回贷款/顺利行使质权,甲、丁方保证,在甲方到期不能按照主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利息,丁方将按照乙、丁双方所签订的回购协议,全面收购甲方在丙方仓库所存货物,并且收购的货物总价值不低于500万人民币。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5.1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应向乙方提交甲方当日在丙方仓库所存货物清单,并在有效期限内及时向乙方更新存货清单。5.2 在质押有限期限内,甲方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可以从丙方仓库中提出货物,但必须事先向乙方提供提货清单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和单据,并在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且取得有乙方盖子/签字的提货清单/共同授权提货书后,才可按照清单提货;甲方在提货后,应向乙方提交有丙方盖章/签字确认的提货清单和在库货物清单;甲方应保证在每次提出货后,其在丙方仓库中所存货的总价值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5.3 在质押有效期限内,甲方在丙方存入货物的,应该提前通知乙方;存货后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含有丙方盖章/盖章的存货清单和在库货物清单。5.4甲方不得利用虚假资料等方式其咋、骗取乙方出具同意提货清单/共同委托提货清单,不得伪造、变造乙方盖章/签字,更不得与丙方共同串通、欺诈损害乙方的利益。5.5 主合同规定还款期限期满后,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归还贷款、利息等相关费用,甲方不得无故拖延,否则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行使质权,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6.1 在质押的有限期限内,乙方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不妨碍甲方的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有权随时对甲方在丙方所存货物进行清查,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丙方不得予以拒绝/阻扰/无故拖延。6.2 乙方发现所存货物总价值低于合同约定的数额时,有权要求甲方在 追加存货/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如若甲方积极履行提供担保或者追加存货的,乙方可以保留追究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6.3 在质押有限期限内,甲方向乙方提交提货申请书/共同委托提货书应提交必要的材料和单据,且应给予乙方必要的时间进行审查和签发。倘若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错误签发提货申请书/共同委托提货书而受到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6.4 在质押的有效期限内,甲方向丙方仓库存入货物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在存货入后向乙方提交有丙方盖章/签字的存货清单和在库货物清单。6.5 在甲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利息等相关费用时,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要求丁方按照回购协议的约定,回购货物。第七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7.1 在质押有效期内,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负有监督甲方所提/存货物和及时通知乙方的义务,丙方因此所需保管费等其他支出全部由甲方承担。7.2丙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只有甲方提存货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时,丙方才会允许甲方提存货物;在乙方有正当理由核查甲方存货时,丙方将会予以积极的配合。7.3 在质押有效期限内,甲方如需提货,丙方应认真核实甲方所提交的材料和单据,在确认甲方确有乙方盖章/签字的提货清单/共同委托提货书后,方可允许甲方提货;甲方如需存货,丙方应认真核查所存货物是否与存货清单一致,并在存货清单和在库货物清单上盖章/签字。7.4 丙方有权在甲方提/存货的过程中进行监督;在甲方提/存货后,丙方应认真核查甲方的提存货物情况,确认无误后在甲方的提货清单和在库货物清单上盖章/签字;若丙方发现甲方提/存货物出现有损乙方利益的行为,丙方应及时予以阻止,并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乙方。7.5 丙方应定期的核查甲方的在库货物情况,并向乙方报告;倘若丙方发现甲方提货后/其他时间内,甲方在丙方仓库的在库货物总价值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时,丙方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乙方。第八条 丁方的权利义务存货质押合同范本丁方应在甲方到期不能按照主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利息,丁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 ,按照甲、乙、丁三方所签订的回购协议,全面收购甲方在丙方仓库所存货物,并且收购的货物总价值不低于500万人民币(详见附件乙丁双方签订的回购协议)。第九条 费用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第十条 其他注意事项10.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要求丁方提前收购质物。10.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转移、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理本合同项下质物将影响乙方利益的,应取得乙方同意并就有关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否则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0.3 在库货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有权要求丁方提前收购质物;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10.4 质权因第三方的原因所得的赔偿金,视为出质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甲方所担保的债权,不足以抵偿的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10.5 甲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要求丁方提前收购质物;丁方出现以下情况的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保证人或者回购人。(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债务;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第十一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1.1 本合同由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和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成立,自质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11.2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丁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四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11.3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丁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11.4 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2.1 甲方违反合同第一、四、五、十条的规定,乙方除可提前收回贷款及利息外,还可要求甲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分20%的违约金,并要求甲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12.2 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给予赔偿。12.3 丙方违反合同第七、十条的规定,造成乙方受到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支付主合同项下甲方债务总额分20%的违约金,并要求丙方承担赔偿乙方所受损失的责任。12.4 甲、丙双方故意串通、共同隐瞒、欺诈损害乙方利益的,甲丙两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分20%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12.5 丁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乙方有权要求丁方向其支付甲乙主合同项下甲方债务总额分20%的违约金,并要求丁方承担赔偿乙方所受损失的责任。第十三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双方各执一份。第十六条:其他约定:第十七条 付款方式:帐户名称:开户行:帐户号: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丙方(公章): 丁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签订地点:附:质物清单、回购协议及有关证书、单据一式两份。上面是一份第三方抵押借款合同模板,你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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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威律师
2024-05-31 06:50:06
你好可以电话聊下具体情况
问题:下夜班从单位回家,摔伤了颈椎算工伤吗?
钱威律师
2024-05-31 08:36:08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好的
问题:下班途中骑电动车撞墙上了伤了颈椎,算工伤吗?
杜强吉律师
2024-05-30 17:44:11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工伤判定书下来一个月了,当时说两个月之内处理,这样的话是不是只能等着?
陈建平律师
2024-05-29 21:20:38
伤到什么程度?可以把片子报告发给我。
问题:想知道工伤评到几级?
王刚律师
2024-05-28 16:34:10
临时工一般会被认为劳务关系,包工头无须承担责任。如果是在建筑工地上班,且建筑工地属于正规的施工单位承包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才能认定。
问题:我爸是临时工下班途中出车祸死亡,包工头有责任吗?
陈建平律师
2024-05-26 16:13:29
属于工伤,先到劳动局申报工伤,等治疗终结后鉴定伤残等级,再根据伤残等级、年龄、工资标准计算。
问题:关于工伤赔偿问题?
钱威律师
2024-05-25 13:23:10
您好,可以详细沟通一下案件情况
问题:本市参保,本市公司签劳动合同约定跨省工作,发生工伤能在本市报销?
司天双律师
2024-05-25 08:23:41
你可以联系我沟通一下你的案件
问题:我受伤前实际工资8600,十级工伤,工伤保险按4250算?
司天双律师
2024-05-25 08:21:48
有计算的方式,可以联系我沟通你的案件,我是司律师
问题:工伤赔偿按照什么来赔偿的?
杜强吉律师
2024-05-22 13:26:21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工伤?
陈建平律师
2024-05-26 16:13:29
属于工伤,先到劳动局申报工伤,等治疗终结后鉴定伤残等级,再根据伤残等级、年龄、工资标准计算。
问题:关于工伤赔偿问题?
司天双律师
2024-05-25 08:21:48
有计算的方式,可以联系我沟通你的案件,我是司律师
问题:工伤赔偿按照什么来赔偿的?
杜强吉律师
2024-05-30 17:44:11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工伤判定书下来一个月了,当时说两个月之内处理,这样的话是不是只能等着?
司天双律师
2024-05-25 08:23:41
你可以联系我沟通一下你的案件
问题:我受伤前实际工资8600,十级工伤,工伤保险按4250算?
杜强吉律师
2024-05-22 13:26:21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工伤?
陈建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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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到什么程度?可以把片子报告发给我。
问题:想知道工伤评到几级?
王刚律师
2024-05-28 16:34:10
临时工一般会被认为劳务关系,包工头无须承担责任。如果是在建筑工地上班,且建筑工地属于正规的施工单位承包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才能认定。
问题:我爸是临时工下班途中出车祸死亡,包工头有责任吗?
钱威律师
2024-05-31 06:50:06
你好可以电话聊下具体情况
问题:下夜班从单位回家,摔伤了颈椎算工伤吗?
钱威律师
2024-05-31 08:36:08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好的
问题:下班途中骑电动车撞墙上了伤了颈椎,算工伤吗?
钱威律师
2024-05-25 13:23:10
您好,可以详细沟通一下案件情况
问题:本市参保,本市公司签劳动合同约定跨省工作,发生工伤能在本市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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