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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伤残鉴定和工伤伤残鉴定

民政伤残鉴定和工伤伤残鉴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2024-03-01 10:45:25 已帮助245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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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鉴定后可以再次申请伤残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工伤鉴定不服的话就能申请工伤二次鉴定,可以说做二次工伤鉴定的条件就是有人对之前的工伤鉴定结果不服。


提出工伤伤残重新鉴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伤病治疗情况、初次鉴定情况、申请时间(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工伤职工申请需本人签字);


2、《工伤伤残鉴定申请表(再次鉴定)》1份(附件处下载);


3、认定工伤决定书;


4、市级工伤伤残鉴定结论及收到市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5、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有关病历材料(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医学诊断证明、就诊病历、化验报告、影像检查报告及住院治疗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职业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7、医疗终结后受伤部位彩色照片(内伤和职业病可不提供)


提供完整连续的病历材料其中,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证到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志,同时加盖医院病案管理专用章之后即病志原件),原件被鉴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诊或门诊的病志原件并复印件、诊断书及辅助检查报告单原件并复印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劳动法中有着明确规定,如果对第一次工伤鉴定不认同的情况下,根据工伤伤残程度来确定第二次工伤鉴定报告,尽管我国对劳动人民的保护是非常有利的,但是也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实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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