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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的认定

解决这个问题有两个途径: 1、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办理。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办理。 以上两部法律都明确规定了“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举证倒置原则,相信有这两部法律撑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应该不是难事。 建议,立即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按照你们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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