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这个问题有两个途径: 1、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
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
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
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
举证责任”的规定办理。 2、按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
除名、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减少
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办理。 以上两部法律都明确规定了“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
举证倒置原则,相信有这两部法律撑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应该不是难事。 建议,立即向单位所在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按照你们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