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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审查批捕】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权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没有决定逮捕的权利。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经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报捕的案件,通过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方法,依法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应说明理由。如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则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应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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