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立法者不希望把劳动争议都推倒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而是希望主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解决,即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不了,也可以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产生一定的缓冲作用,避免矛盾激化。
(二)有些劳动争议涉及的专业性很强,先经过劳动仲裁机构的处理可以发挥劳动仲裁部门劳动业务熟悉的优势,在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后,再由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法院及时、准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在我们国家民事诉讼当中,规定的前置程序,实际上就是劳动法律方面规定的,不是将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进行民事方面诉讼的前置程序,这主要是为了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进行一种缓和,而且相关的劳动争议涉及到的问题都是非常专业的,所以需要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