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
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保障因工死亡者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分散
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参加
工伤保险的企业,2004年4月1日起,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对照《办法》的附表《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提高工伤保险计提比例,选择所属行业类别对应的浮动基准费率。 (1)企业属于第一行业类别,原费率为0.6%、1.2%、1.3%、1.4%的调整到0.5%。 (2)企业属于第二行业类别,原费率为0.3%、0.4%、0.6%的,调整到0.5%;原费率为0.7%的,调整到0.8%;原费率为1.3%、1.4%的,调整到1.2%;原费率为1.6%的,调整到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