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
合同生效60日后(续保除外)因疾病在指定医院住院所支付的住院
医疗费用,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住院费保障。住院费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床位费用给付,并规定每日给付限额和每次住院最长给付天数。 (2)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障。对被保险人因每次住院所引起的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公司按约定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杂项费及手术费指一般
护理费、医药费、治疗费、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麻醉费、输血费、输氧费、材料费、手术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不沦一次或多次发生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当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合同效力终止。 2.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致使被保险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致被保险人伤害、患病住院;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驾驶无照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及无有效驾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6)投保前已患的各种慢性疾病; (7)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8)被保险人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损害或疾病; (9)美容手术、外科整形、天生畸形矫正,牙齿治疗及手术; (10)购置移植器官、安装人工器官、购买轮椅、心脏起搏器、助听器及配镜;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因此导致的疾病; (14)一般身体检查、疗养、康复治疗、特别护理或静养; (15)社会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16)未经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收费项目。 个人住院医疗保险介绍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