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按附表二、三标准据实清理补偿;林地面积按林业部门相关规定计算补偿,也可按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
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补偿费由区征地办公室直接支付给权利人;其余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由区征地办公室按综合定额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参照附表二、三标准补偿给权利人,剩余部分在街道、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实际进行分配。
对征地中已实施补偿的农房,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依法予以注销。
征地范围内需拆除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人员的住房,其房屋按附表一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不予安置住房。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安置。但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及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征地范围内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