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仅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用工单位应按协议约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此时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未到期的,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需为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并按照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二)只有当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且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或者存在其他符合法定终止情形时,劳动合同才可以终止。终止劳动合同若符合法定条件,劳动者可依法获得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