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
劳动合同时并未履行缴纳
社会保险之职责的行为并不被纳入正常结算范畴之内。
根据我国现行的具体法律
法规, 为
劳动者提供缴纳社会保险服务本就是雇主要承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此类行为如果违反了上述法规规定,劳动者拥有索求雇主弥补不足之处的权力。
倘若雇主拒绝进行相应缴费,劳动者可视情向相关的
劳动监察机关提出投诉或者
递交劳动
仲裁申请,以便有效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此类情况处置中,劳动者有望得到相应的
经济赔偿作为补偿。
请注意,建立
劳动关系并非以是否缴纳社会保险为必要前提条件,而是更看重实际聘用事实作为基准。
而劳动合同的缔结只不过是对于双方权益及义务的书面约定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