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成功应聘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人员而言,他们所形成的劳资关系通常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
劳动关系范畴,而更倾向于被认定为
劳务关系。
在这种劳务关系的框架下,现行法律并未对辞退需要提前三十日进行书面通知以及补偿标准作出硬性规定。
具体的
处理方式和结果都将依赖于
当事人双方究竟签署过怎样的劳务协议。
倘若劳务协议有着明确的条款指出辞退需要履行何种通知义务以及给予何种补偿标准,未经事先通知便
单方解除劳务关系且不符合这些指定条件的话,则需要按照协议中的约定向离职人员支付预定的
经济补偿金。
然而,如果劳务协议对此类事宜未做明确约定,那么双方就此展开平等的协商进而寻求解决方案便成为可选项。
若协商破裂,离职员工有权选择通过
提起民事诉讼等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在司法裁决过程中,法官会根据双方在
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诚信程度、过失大小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后决定补偿或者
赔偿的具体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