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者处于
医疗期期间,即使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合同已到期限,该劳动合同也需要自动延续至医疗期结束之时。
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并不具备在此特殊阶段单方面
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医疗期乃是为了维护生病或因
工伤以外受到伤害之劳动者所提供的一项重要保障制度。
倘若用人单位违反此项法律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则拥有提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索取
赔偿金的正当权益。
在医疗期结束之后,如劳动者身体状况允许,可以重新胜任之前的工作岗位,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将其重新安排到合适的职位上;反之,如果劳动者在医疗期结束后无法再胜任原来的工作,用人单位应该为其另行寻找合适的岗位并给予妥善安置。
若劳动者仍然无法胜任任何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后,依法解除劳动
合同关系,但是必须同时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给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