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公司实行迁移,员工如果选择不跟随前往,其是否具备得到
赔偿的资格,这需要根据特定的实际状况来进行判断。
假设由于迁移的缘故,使得最初
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赖的各种外在条件产生了重大变化,从而使原先的
劳动合同无法依照原状继续执行下去,在这种情况下,倘若用人单位已经和该员工经过协调,依然无法达成调整原有劳动合同部分条款直至双方均能接受的共识,那么用人单位有权在提前30天以
书面形式向该员工正式宣布,或是向其额外支付一个月薪资,这样之后便可依法解除原来的劳动合同,并且还应当提供相应的
经济补偿给到该员工。
这个经济补偿的金额,是按照该员工在现有的用人单位中所服务的时间来确定的,即每为单位服务满一年,便需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如该员工只为企业服务了六个月或更长时间却不足一年,则应按一年的完整时间段来计算;反之,如果不足六个月,那就只能算作半岁的服务期,然后再给予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这里提到的“
月工资”,是指在劳动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之前的12个月内,该员工的平均收入水平。
然而,如果公司的迁移并没有对员工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带来实质性的负面影响,那么员工选择不去新址,很可能就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