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农民工因遭受
意外伤害导致其身体部分或全部功能丧失而引发的残疾程度评估(即
伤残鉴定)事宜,通常来说,应由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负责进行。
不过请注意,此等责任也具备特定的前置条件。
例如,当农民工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所受之伤与其所在公司之间存在清晰明确且合法的
劳动关系时,其所经历的便是正常的
工伤认证程序。
此时,对该农民工
残疾评定的职责便自然地落到了劳动行政部门下辖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肩上。
然而若农民工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并非正式的劳动关系,换言之,农民工系因承接短期劳务任务期间受伤,那么这种情形就属于
劳务关系范畴,针对此类情况,农民工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
司法鉴定机构完成伤残鉴定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
工伤鉴定还是司法鉴定,它们各自所遵循的评价标准、操作流程以及
赔偿项目均存在显著差异。
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必须依据实际的用工状况及
法律关系明确选择何种形式的鉴定以及由谁来实施,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及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