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
试用期期间不为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是被明令禁止的行为。
依循相关
法规,用人单位从正式录用
劳动者之日起便与之建立了
劳动关系,有义务为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
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未能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劳动者有权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向用人单位索取
经济补偿。
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将依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来确定,每满一年则需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
补偿金。
对于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况,将视为一年进行计算;而对于工作年限低于六个月的情况,则仅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
此外,劳动者还可向当地
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请求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未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进行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