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该问题涉及到诸多因素。若用人单位基于充分考虑并依法行使用人自主权进行的职务调整,并且调整后的工作安排也严格遵循了双方在
劳动合同中所确认的条款以及单位内部条例
法规的规定,则在此种情况下属员主动提出解除
雇佣关系通常缺乏法律依据从而无法请求相应
补偿金。然而,若职务变动在合理性上有所缺失,如严重违背了劳动合同中关于职位、工作地点以及其他类似事项的明确约定,或者因变动而呈现出具有
侮辱性质或惩罚意味的不当情况,迫使属员不得不作出离职决定时,那么此类属员往往有权向用人单位索取适当的
经济补偿。此外,有必要进一步评估该职务变动是否实际上给属员带来了
劳动条件方面的实际负面影响。假如该变动确实引发了属员辞去原有职务的决定,此时用人单位有可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妥善保存与该次职务变动有关的书面通知书、磋商沟通过程的录音录像等
证据文件,以备在日后维护自己合法权利过程中的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