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
企业搬迁引发员工岗位变动的
经济补偿问题,其裁定需结合各方面因素进行审慎分析。通常情况下,若由于搬迁行为使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
劳动合同难以继续执行,则该用人单位有义务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薪资,然后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
劳动关系,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的年限为依据,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标准。对于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劳动者,将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计算;而对于服务期限低于六个月的劳动者,则仅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这里所提到的“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往前推算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水平。然而,若企业搬迁并未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那么可能并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具体情况仍需参照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以及实际发生的事实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