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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60岁,且非工伤

对于超过60周岁的职工来说,我们无法将其纳入工伤范畴。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这位员工已经失去了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他和用人单位之间却不再是劳动关系,而应被视为提供劳动力服务的劳务关系。在这一情况下,他们没有权利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但是,针对受到他人伤害的职工,他们有权向侵权方提出人身伤害方面的赔偿请求。
此外,对于以下几种从业者,他们和雇主之间也应当被认为是劳务关系:
(1)那些已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享有养老保险权益或每月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2)那些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已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人员;
(3)那些因企业经营困难而待岗的人员;以及(4)下岗等待再就业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最新修订: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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