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
证据均可充分证明雇佣双方之间的确存在着实际的
劳动关系:
首先,雇员每月收到的
工资转账凭证以及由企业加盖公章确认的工资条;
其次,雇员在工作期间在用人单位所进行的
上下班时的考勤打卡记录;
再者,为员工缴纳
社保的具体记录也同样具有重要的
法律效力。在以上各项证据确凿无疑的情况下,雇员便有权向相关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提起劳动
仲裁,从而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