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尚未全额报销的
工伤相关费用,一般情况下,员工及其雇佣单位均有就此问题展开磋商并协商解决的权利。在具备
劳动能力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后,所需的
鉴定费用自应由
工伤保险基金负担;若雇主未能依照法定义务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则相关费用须由雇主自行承担。如雇主因故未能履行费用支付义务,则可在先行由工伤保险基金垫付之后,再由雇主予以偿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
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