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海南法律咨询 > 三沙市法律咨询 > 三沙市工伤认定法律咨询 > 申请工伤认定要符合什么条件

申请工伤认定要符合什么条件

李** 海南-三沙市 工伤认定咨询 2026.01.03 10:43:39 313人阅读

申请工伤认定要符合什么条件

其他人都在看:
三沙市律师 工伤赔偿律师 三沙市工伤赔偿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1.申请工伤认定需满足多方面条件,涵盖劳动关系、三工原则、法定情形以及排除特定情形等。
2.具体条件及应对措施如下:
-存在劳动关系,包含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是申请人和用人单位之间有合法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建议劳动者入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留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符合三工原则,事故伤害需发生在工作时间内,像正常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值班等因工作需要的时间;发生在工作场所内,包括日常工作场所、因工作外出的合理区域和上下班合理路线;因工作原因导致,比如执行工作任务、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受伤。劳动者要注意留存工作安排记录、出差申请等相关证据,以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原因与工作相关。
-属于法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如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失踪、在抢险救灾等公益活动中受伤、工作时间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等。遇到此类情况,及时收集相关诊断证明、事故报告等材料。
-不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劳动者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2026-01-03 14:24:02 回复
咨询我

一、具备劳动关系
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和用人单位之间得有合法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这既包括正常的劳动关系,也涵盖事实劳动关系。

二、遵循三工原则
1.工作时间方面,事故伤害要发生在正常工作时间,像加班、值班等因工作需要延长的时间也算。
2.工作场所范围,日常工作的地方自然包含在内,因工作外出的合理区域以及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也都算。
3.工作原因导致,比如执行工作任务时受伤,或者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时受伤。

三、符合法定情形
要属于法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况,像患上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甚至失踪、在抢险救灾等公益活动里受伤、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等。

四、无排除情形
不能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情况,一旦有这些,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2026-01-03 13:36:06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存在劳动关系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基础,这意味着申请人和用人单位之间有合法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也包含在内,它保障了劳动者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也能有申请工伤认定的可能。
(2)符合三工原则是关键。工作时间不仅是正常上班时间,加班值班等因工作需要的时间也算;工作场所涵盖日常工作地、因公外出的合理区域以及上下班合理路线;工作原因包括执行任务、从事预备或收尾性工作受伤等,这全面界定了工伤发生的时空和原因范围。
(3)属于法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如职业病、因工外出受伤或失踪等,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畴。同时,排除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情形,确保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提醒:申请工伤认定需仔细准备材料证明各条件,不同情况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03 13:18:31 回复
咨询我

(一)确认劳动关系:要收集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像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等,若为事实劳动关系,还可收集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等。
(二)判断是否符合三工原则:仔细核对事故伤害发生时间是否在正常工作、加班值班等工作需要的时间内;确认发生地点是否属于日常工作场所、工作外出合理区域或上下班合理路线;明确受伤是否因执行工作任务、从事预备或收尾性工作导致。
(三)对照法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看是否属于职业病、因工外出受伤或失踪、在公益活动中受伤、工作时间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等情况。
(四)排除禁止情形:确保不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情况。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026-01-03 12:23:08 回复
咨询我

结论:申请工伤认定需存在劳动关系,符合三工原则,属于法定或视同工伤情形,且不存在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要多方面条件达标。首先得有劳动关系,这保障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合法劳动权益关联。符合三工原则强调了事故与工作在时间、地点和原因上的紧密联系,确保是因工作引发的伤害。属于法定或视同工伤情形进一步明确了可认定工伤的具体情况。同时排除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情形,保证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如果在工伤认定方面存在疑问,或者不确定自身情况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3 11:41:3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名实不符股东主要包括隐名股东和股东。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主要为规避法律型。我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对公司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方面作了一定限制,如国家机关不得开办公司,外方投资不得低于一定比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低于2人、超过50人等。有些投资者为了规避这些限制,采取隐名股东的方式进行投资。也有少数隐名股东为非规避法律型,主要是出于不愿公开自身经济状况原因而采取隐名投资方式。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公司股东的认定问题。笔者认为,隐名投资多数情况是为了规避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在认定股东资格时,一定要严格遵循制裁法律规避行为原则。即法律不应支持或者纵容违法行为,应当对法律规避行为加以规范和制裁,将非法的民事关系通过法律强制力恢复到合法状态,使当事人的不法意图无法得逞,同时也起到法律示范作用。对于所谓的非规避法律型隐名股东,因公司法已经明确赋予民事主体投资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既然投资者作出不享有股东权利,而由他人作为其权利享有者的选择,作为其自身选择的结果,其应当承受由此导致的后果。且属于隐名股东的财产权利可以通过其与显名股东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得到相应保护,不存在不承认其股东资格就剥夺其民事权利问题。法律没有必要为了所谓的保护无过错隐名股东民事权利,而区别情况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对于本应由隐名股东享有的股东权利由显名股东享有,或者本应由隐名股东承担的责任由显名股东承担,因作出隐名投资系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产生的后果双方应当有所预见,按照显名情况认定公司股东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对双方应当说是公平的。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私法调整范畴,应当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赠与关系,或者行纪、信托关系等。如果双方在出资时约定明确,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按照双方的约定确定二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约定的,视举证情况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举证不能的,承担举证不能的民事责任。隐名股东如因举证不能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是其自己意志选择的结果,符合私法法律精神。股东是指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如死人或者虚构者)出资登记,或者盗用真人的名义出资登记的投资者。股东和隐名股东的根本区别在于要么被者客观上根本不存在,要么缺少被者和者的合意,故对股东的认定应当区别于隐名股东。首先被者不能认定为公司股东。如果认定不存在的人为股东,将会因股东的缺位而导致股东权利义务无人承受,不利于维护公司团体法律关系的稳定;如果认定被盗用名义者为股东,因其既无真实出资,亦无与者的合意,不仅不符合股东的基本要件,而且将导致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其次者亦不能认定为公司股东。无非是为了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果认定者为公司股东,有违公序良俗原则,是立法者之禁忌。对登记成立的公司,如果构成事实上的一人公司,应当认定公司成立无效,一方面解决了股东资格问题(即因公司成立无效,无股东之说),另一方面涉及到债权人权利实现的,由公司实际投资者承担偿还责任。这样处理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制裁了违法分子,又达到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目的。如果虽然存在股东,但并未构成一人公司,其他股东对此不知情的,为了保护无过错股东利益,不宜认定公司成立无效或强制其解散,而应收缴该部分股权,通过拍卖或者由其他股东认购等方式,确定新的投资人为公司股东。干股的实际出资者也不是股东登记所载明的股东。干股股东一般是指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自身并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干股多是基于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奖励或者赠与形成的,确切地说干股股东是有实际出资的,只不过其出资是由公司或者他人代为交付的,故对干股股东资格应当予以认定。实践中也有将接赂等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的股份称为干股的,是否认定者股东资格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认定者的股东资格,与对者予以刑事制裁,依法收缴其违法所得,通过拍卖转让股权确定新的股东,二者并不冲突。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名实不符股东主要包括隐名股东和股东。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主要为规避法律型。我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对公司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方面作了一定限制,如国家机关不得开办公司,外方投资不得低于一定比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低于2人、超过50人等。有些投资者为了规避这些限制,采取隐名股东的方式进行投资。也有少数隐名股东为非规避法律型,主要是出于不愿公开自身经济状况原因而采取隐名投资方式。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公司股东的认定问题。笔者认为,隐名投资多数情况是为了规避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在认定股东资格时,一定要严格遵循制裁法律规避行为原则。即法律不应支持或者纵容违法行为,应当对法律规避行为加以规范和制裁,将非法的民事关系通过法律强制力恢复到合法状态,使当事人的不法意图无法得逞,同时也起到法律示范作用。对于所谓的非规避法律型隐名股东,因公司法已经明确赋予民事主体投资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既然投资者作出不享有股东权利,而由他人作为其权利享有者的选择,作为其自身选择的结果,其应当承受由此导致的后果。且属于隐名股东的财产权利可以通过其与显名股东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得到相应保护,不存在不承认其股东资格就剥夺其民事权利问题。法律没有必要为了所谓的保护无过错隐名股东民事权利,而区别情况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对于本应由隐名股东享有的股东权利由显名股东享有,或者本应由隐名股东承担的责任由显名股东承担,因作出隐名投资系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产生的后果双方应当有所预见,按照显名情况认定公司股东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对双方应当说是公平的。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私法调整范畴,应当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赠与关系,或者行纪、信托关系等。如果双方在出资时约定明确,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按照双方的约定确定二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约定的,视举证情况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举证不能的,承担举证不能的民事责任。隐名股东如因举证不能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是其自己意志选择的结果,符合私法法律精神。股东是指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如死人或者虚构者)出资登记,或者盗用真人的名义出资登记的投资者。股东和隐名股东的根本区别在于要么被者客观上根本不存在,要么缺少被者和者的合意,故对股东的认定应当区别于隐名股东。首先被者不能认定为公司股东。如果认定不存在的人为股东,将会因股东的缺位而导致股东权利义务无人承受,不利于维护公司团体法律关系的稳定;如果认定被盗用名义者为股东,因其既无真实出资,亦无与者的合意,不仅不符合股东的基本要件,而且将导致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其次者亦不能认定为公司股东。无非是为了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果认定者为公司股东,有违公序良俗原则,是立法者之禁忌。对登记成立的公司,如果构成事实上的一人公司,应当认定公司成立无效,一方面解决了股东资格问题(即因公司成立无效,无股东之说),另一方面涉及到债权人权利实现的,由公司实际投资者承担偿还责任。这样处理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制裁了违法分子,又达到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目的。如果虽然存在股东,但并未构成一人公司,其他股东对此不知情的,为了保护无过错股东利益,不宜认定公司成立无效或强制其解散,而应收缴该部分股权,通过拍卖或者由其他股东认购等方式,确定新的投资人为公司股东。干股的实际出资者也不是股东登记所载明的股东。干股股东一般是指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自身并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干股多是基于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奖励或者赠与形成的,确切地说干股股东是有实际出资的,只不过其出资是由公司或者他人代为交付的,故对干股股东资格应当予以认定。实践中也有将接赂等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的股份称为干股的,是否认定者股东资格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认定者的股东资格,与对者予以刑事制裁,依法收缴其违法所得,通过拍卖转让股权确定新的股东,二者并不冲突。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名实不符股东主要包括隐名股东和股东。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主要为规避法律型。我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对公司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方面作了一定限制,如国家机关不得开办公司,外方投资不得低于一定比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低于2人、超过50人等。有些投资者为了规避这些限制,采取隐名股东的方式进行投资。也有少数隐名股东为非规避法律型,主要是出于不愿公开自身经济状况原因而采取隐名投资方式。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公司股东的认定问题。笔者认为,隐名投资多数情况是为了规避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在认定股东资格时,一定要严格遵循制裁法律规避行为原则。即法律不应支持或者纵容违法行为,应当对法律规避行为加以规范和制裁,将非法的民事关系通过法律强制力恢复到合法状态,使当事人的不法意图无法得逞,同时也起到法律示范作用。对于所谓的非规避法律型隐名股东,因公司法已经明确赋予民事主体投资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既然投资者作出不享有股东权利,而由他人作为其权利享有者的选择,作为其自身选择的结果,其应当承受由此导致的后果。且属于隐名股东的财产权利可以通过其与显名股东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得到相应保护,不存在不承认其股东资格就剥夺其民事权利问题。法律没有必要为了所谓的保护无过错隐名股东民事权利,而区别情况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对于本应由隐名股东享有的股东权利由显名股东享有,或者本应由隐名股东承担的责任由显名股东承担,因作出隐名投资系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产生的后果双方应当有所预见,按照显名情况认定公司股东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对双方应当说是公平的。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私法调整范畴,应当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赠与关系,或者行纪、信托关系等。如果双方在出资时约定明确,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按照双方的约定确定二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约定的,视举证情况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举证不能的,承担举证不能的民事责任。隐名股东如因举证不能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是其自己意志选择的结果,符合私法法律精神。股东是指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如死人或者虚构者)出资登记,或者盗用真人的名义出资登记的投资者。股东和隐名股东的根本区别在于要么被者客观上根本不存在,要么缺少被者和者的合意,故对股东的认定应当区别于隐名股东。首先被者不能认定为公司股东。如果认定不存在的人为股东,将会因股东的缺位而导致股东权利义务无人承受,不利于维护公司团体法律关系的稳定;如果认定被盗用名义者为股东,因其既无真实出资,亦无与者的合意,不仅不符合股东的基本要件,而且将导致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其次者亦不能认定为公司股东。无非是为了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果认定者为公司股东,有违公序良俗原则,是立法者之禁忌。对登记成立的公司,如果构成事实上的一人公司,应当认定公司成立无效,一方面解决了股东资格问题(即因公司成立无效,无股东之说),另一方面涉及到债权人权利实现的,由公司实际投资者承担偿还责任。这样处理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制裁了违法分子,又达到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目的。如果虽然存在股东,但并未构成一人公司,其他股东对此不知情的,为了保护无过错股东利益,不宜认定公司成立无效或强制其解散,而应收缴该部分股权,通过拍卖或者由其他股东认购等方式,确定新的投资人为公司股东。干股的实际出资者也不是股东登记所载明的股东。干股股东一般是指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自身并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干股多是基于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奖励或者赠与形成的,确切地说干股股东是有实际出资的,只不过其出资是由公司或者他人代为交付的,故对干股股东资格应当予以认定。实践中也有将接赂等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的股份称为干股的,是否认定者股东资格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认定者的股东资格,与对者予以刑事制裁,依法收缴其违法所得,通过拍卖转让股权确定新的股东,二者并不冲突。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申请工伤认定时效条件都有什么

    专业解答工伤认定申请,须在事故发生或确诊职业病后一年里提出。要是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职工、亲属或工会可以在一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这规定保障了劳动者权益,能促进程序及时执行。

    2024.10.24 1729阅读
  • 申请破产要符合什么条件

    专业解答在破产申请方面,通常要求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企业无法偿还全部到期债务,且现有资产结构无法完全清偿所有债务,甚至明显缺乏支付能力。就债务人而言,他们必须主动提出破产申请,并负责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困境。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发现债务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有权向法院申请,要求对该债务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

    2024.10.24 1420阅读
  • 申请取保候审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专业解答申请取保候审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取保候审不会对人身和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三是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重病等特殊情况,取保候审不会对安全造成威胁。此外,如果羁押期限届满,案件仍未处理,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总之,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2024.10.11 1358阅读
  • 申请工伤认定时效条件有哪些要求

    专业解答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通常是从受到伤害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经过社保行政部门批准,这个期限可以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时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在这个申请时效内,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和费用就需要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2024.10.05 1754阅读
  • 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都有什么

    专业解答在工作期间和场所,因工作事故或在工作前后的预备、收尾操作中受伤,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就算是在履行职责时受到外界暴力或突发事件的伤害,也算工伤。如果患有职业病,也符合工伤条件。因公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导致受伤或失踪,也视为工伤。

    2024.10.04 1446阅读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工伤赔偿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