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辞退
劳动者的情况下,雇佣方需按照
被辞退者在与公司
合同解除或终止日之前的十二个月内所实际领取到的平均
工资数额为依据来确定被辞退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款额;在涉及到
经济补偿方面,用人单位需要以劳动者在当前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为准绳,每一整年的服务期都将视为一个计费单位,而相应的工资补给应以这一年时间作为周期,按每个计费单位对应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予以发放;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是,如果用人单位出现了无缘由地随意辞退劳动者的行为,那么他们除了需要对劳动者支付工资补偿外,还要同时偿还失业
赔偿金,具体的
赔偿金额应该参考劳动者每为公司服务满一年,就需要额外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失业赔偿金这个标准。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