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首次缴纳社会
养老保险的参与者并未妥善完成整个养老周期,即在还未顺利支取全部应得福利便不幸离世,那么其指定的
家属仍然有资格取得相应的丧葬补贴金与
抚恤金作为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笔补贴金及抚恤金均源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供给支持。针对那些突然离世、未进行按月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员,如果他们个人账户中的款项仍具有效用,那么这些金额可以被视为一次性的全部支付给他们的
法定继承人和受赠人;
然而,对于那些来自统筹账户的资金,也就是同一单位所缴纳的部分,自然不会予以任何形式的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
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
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