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工伤的
补偿原则如下:
首当其冲的便是一次性的
伤残补助金,根据员工个人
工资水平的不同,补助金额范围精确到七个月的工资额;
其次,对于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实际标准,需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明确;
再者,在员工因工伤而停止工作且需休养期间,其原本的工资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
最后,若劳动或
雇佣合同期限已满,或是由于员工本身原因要求解除劳动或
雇佣关系,那么将由
工伤保险基金会向其提供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用人单位也会对其发放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然而,这两项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同样需要参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颁布的相关法律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