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调解书能否确认为
劳动关系这一问题,其答案需视具体情境而定。
具体而言,若法院的调解书仅涉及到劳动关系中所引发的非劳动范畴事项,那么它便不能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有效
证据。
然而,倘若该调解书因对劳动关系的确立产生了争议,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关系争议调节
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即可据此判断双方
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着劳动关系。
此外,在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参考
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来辅助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同时,雇员亦可收集并展示诸多其他材料以支持其观点,带有雇主单位名称的工作证件、制式工作服装、体现雇员身份的
公司印章文件、薪资支付记录,还有
证人证言以及录音录像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发生的下列
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