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罔顾法律
法规的约束,非法终止了与
劳动者签订的
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主张
严格执行原签署的合同规定,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已经承担
赔偿金或
违约金等任何相关责任,他们都必须在员工要求且自身状态允许的前提下,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原合同内容按要求继续执行。
这种督促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用人单位必须确实存在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行为;
其次,劳动者本人需要表达出希望继续
履行合同的意愿;
最后,用人单位还需具有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所需的能力及条件。
然而,如果在用人单位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并未提出要求继续履行或者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那么他可以选择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赔偿金的要求。
此
赔偿金额应以
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来计算。
当赔偿金与经济补偿产生重叠的情况时,应当优先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