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为《调解
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关于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
有效期间设定为一年。
该
仲裁时效从您知晓或应当了解到您的权益受到了侵害的那刻开始进行计算。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条款所述的仲裁时效,可能会因为您向对方
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相关部门寻求权利救济,亦或是得到了对方当事人的明确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而出现中断。
当这种中断情形出现时,仲裁时效将从此时点重新开始计算。
然而,如果由于
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存在其他合理的理由,导致您无法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那么仲裁时效将会暂时中止。
但请注意,只要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将会继续进行计算。
另外,如果在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
劳动报酬问题引发争议,
劳动者申请仲裁则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然而,若劳动关系已经终止,那么您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申请。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劳动仲裁时效的中断往往是由当事人主张权利所引起的。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