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来说,当员工由于各种原因难以胜任现行的职位,用人企业有权对其进行职位调换,同时也可以按照新的职位相关薪酬标准来适度地降低员工的薪资待遇。
然而,在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下,用人企业必须提前30天通过书面向员工发出正式通知,并且还需额外向该员工发放一个月的薪水之后,才可无条件地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如果患者患有某种疾病或受到了
意外伤害,并在法定
医疗期结束后仍然无法胜任目前的工作,同时也不能够完成用人企业为其重新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2)由于员工无法适应现有工作环境、工作能力较弱,无论经过如何的培训和阶层调换都仍旧无法适应该项工作要求;
(3)若在
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赖的客观状况出现了巨大变化,以致
劳动合同面临无法继续执行的挑战,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企业与员工经过充分商议后,依然无法就劳动
合同条款的更改达成一致意见的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