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
劳动法》,对于存在不适宜继续留任等情况的员工,企业有权依法作出终止
雇佣合同的决定;
然而,以下六类特定类型的员工,企业却不得擅自解除其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关系:
首先,对于处于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但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阶段的
劳动者,以及处于初步诊断或正在接受医学观察的疑似职业病病人,企业均无权以此理由对其实施解聘处理。
其次,如果员工刚刚在用人单位中患上职业病或是因为
工伤原因导致失去了全部或是部分劳动能力时,不论是哪种情况,企业也不得予以任何形式的解雇操作。
接着,当员工患有某些病症或者并非由于工伤造成的损伤,并且正在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
医疗期限内接受治疗和恢复时,企业同样不得单方面中止员工的聘用。
再者,女职,包括已经怀孕和正在哺乳婴儿的女性,在这些特殊时期,企业也必须给予足够的不能作为理由予以解聘。
此外,如员工已经在现有岗位上为公司服务超过整整十五年,同时年龄又未达到法定
退休规定的五年之上限,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企业也应
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能擅自终止对该员工的雇用。
最后,还有一些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列出的其他特殊情况,基于保护员工权益的考虑,企业对此类情况也不应轻易采取解雇措施。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