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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没提前三天说要走有工资吗

关于三天试用期却无薪酬是否合法的话题,我的回答是明确的:
不合法。
对此,我认为,作为劳动者有权向雇主主张索要该项试用期内所应获得的薪资待遇,如若未能就此话题达成共识,您可以寻求劳动监督部门来维护自己身为劳动者应有的权益。
然而,在此我需要提醒您的是,同岗位劳动者在试用期的薪水标准应不低于所在企业给出的同等岗位的基础工资劳动合同中设定的酬金的80%,同时,也不应低于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报酬标准。
此外,在试用期期间,我需要为您列举几个需注意的事项:
首先,试用期解除合同事宜。
例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前想要解约,必须得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试用期员工并不具备预设的录用条件,只有满足这个前提,才能被允许解除试用期合同。
其次,关于试用期期限的问题,一般来说,可以根据具体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为准进行判断。
当然,最长的试用期时间不能超过六个月。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那便是试用期期间的薪资待遇问题。
依照规定,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无论如何都不能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的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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