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消费者购买新建住宅时,存在一些微小的面积误差。通常情况下,这些误差数值较小且不会超过房屋总建筑面积的3个百分点。然而,若面积误差超出了这一范围,消费者有权选择
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房价以及相关利息。若消费者决定保留合同,而实际面积又大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消费者只需支付3个百分点的差额即可;反之,若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则3个百分点的差额将由开发商负责补偿,同时,开发商还需向消费者返还超过3个百分点部分的房价及利息,并且这部分的所有权将归属消费者。若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之间的误差在3个百分点以内,则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实际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十四条规定,当出卖人交付的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出现不符时,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个百分点以内(包括3个百分点),则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此时,若消费者请求解除合同,其请求将得不到法律支持;(2)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个百分点,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项及利息的,该请求将得到法律支持。若消费者同意继续
履行合同,且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则面积误差比在3个百分点以内(包括3个百分点)部分的房价将由消费者按照约定价格予以补足,而面积误差比超过3个百分点部分的房价则由开发商承担,所有权归属于消费者;若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则面积误差比在3个百分点以内(包括3个百分点)部分的房价及利息将由开发商返还给消费者,而面积误差比超过3个百分点部分的房价则由开发商双倍返还给消费者。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
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