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正常工作日期间,在走路过程中不慎受伤导致骨折现象,则不能被视为
工伤范畴。
然而,倘若员工在受雇期间或是在工作场地内,因
执行公务而意外跌倒进而造成骨折现象,或者在
上下班途中遭遇了与其本身无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产生骨折情形,这种情况则可以被批准拟作为工伤进行处理。
若欲将上下班途中所遭受的伤害也视作工伤,则需同时符合如下三个前提条件:
首先,须处于上下班途中;
其次,受伤原因须源于交通事故;
最后,负责方的责任划分应是非主要责任方。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