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中,用人单位若欲辞退
试用期内的员工,应严格遵循国家所规定的
劳动合同解除情形进行操作。
例如,当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实其不具备满足现有岗位之要求的相应素质;
优雅地破坏了公司的一些基本规则和规定;
严重渎职并
贪污受贿,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
或者
劳动者同时在其他企业就职,由于他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到所在单位的正常生产;
以及在试用期内的员工患病或发生非职业伤害事故,并且在法定
医疗期结束后,仍无法继续原有的工作职责,或是无法适应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给他的新职位;
最后,如果员工在工作上表现不佳,经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仍然无法胜任现职工作。
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依照法律规定来解除其与该员工的
劳动合同。
然而,如果试用期内的员工患病或非
因工负伤,并在法定医疗期结束后,未能适应当前的工作环境,或者在培训和岗位调整之后,仍然未能达到企业的期望,此时,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知会该员工,或者给予额外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但是,在此过程中,任何单位都不得在试用期内随意
辞退员工,若
违法解雇员工,将面临一定程度的
赔偿责任。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