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品房签订合同前置条件的
违约责任应由双方
当事人依自主意志协商决定。合同乃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之表现形式,一经确立,即变为双方共同信守之准则,若产生争议,亦可作为双方处理争议的法律依据。
2.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倾向于以格式合同载明房管部门拟定之规定,并以此为由,将其单方面意愿强行融入到
合同条款之中,要求
购房者无条件接受。
然而需明确指出,在正式签署
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的内容,是允许进行修订或补充约定的。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
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