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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能否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依照我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凡用人单位依法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足额社会保险费用后,由其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即可视为劳动关系成立之充分证明,无疑成为确定劳动关系方面的重要例证。
与此同时,若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劳动者时未能与之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但另外符合下述三项条件者,同样可以认定双方已经确立了劳动关系:首先,当事人即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须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两者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其次,用人单位所严密制定并实施的各类劳动规章制度需实际适用于劳动者,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全面管理,参与由用人单位全权调配且支付相应报酬的劳动活动;
最后,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构成了用人单位经济业务运作的有机部分,这也是构成劳动关系的关键因素。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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