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明文规定: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用人单位未能在自员工开始在职服务之日起的一个月之后至一整年内与员工签订正式的书面
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应对每个月向员工支付双倍的薪资作为
惩罚性赔偿。
若在此期间,用人单位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而未能与
劳动者签署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从他们有义务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期起,直到签署为止,都必须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双倍工资。
另一方面,根据第十条的法律规定,建立和维护
劳动关系时应采用
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
若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没有及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在员工开始上岗之日起的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上岗前就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那自双方约定的生效日期起,劳动关系才能算是真正地形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