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
劳动合同约定的
有效期内,任何企业不得毫无理由地解雇在职职工。
若有类似情况发生,则需严格遵循相关
法规,否则将面临向受损员工支付相应补偿费的法律责任。
2.在
劳动合同试用期阶段,若员工表现合格且符合用人单位招聘需求,但却遭到无理由的解雇,那么该受损职工可按照这部法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维权:即若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此法律关于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条款行为,并且
劳动者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然而,若劳动者选择不要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者相应的
劳动关系已无法再正常维持时,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受到损害的员工支付相关
赔偿金。
3.因此,对于在
试用期内表现良好并发掘出用人单位所需素质的员工,如遭遇无理由解雇,务必要寻求适当的法律渠道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