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职职工不幸身故,其
家属将享受到一系列
抚恤金福利待遇,这些包括丧葬补助费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以及一次性
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等,具体金额将会根据生存地的生活水准和该职工的实际
工资情况来设定。
首先是关于在职死亡人员的个人账户累计储蓄额。
其次便是丧葬
补助金的支付,其数额按照被
继承人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乘以3个月的比率进行核算。
再次,若是缴费期限达到15年(包括视为缴费年限在内)的在职死亡职工,则他们的抚恤金数额应为逝世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每月平均可支配收入的七倍;反之,若缴费期限未达15年,抚恤金的计算方式如下:逝世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每月平均可支配收入乘以7,再乘以本人缴费年限除以15的结果,不足一整年的按照一整年计算。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职死亡职工的缴费时间在3年以下,那么按照以上规则所制定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总和不能超过他已经缴纳的
养老保险费用总额;
然而,对于缴费时间超过三年且因为疾病或者其他非工作原因去世的个体参保死亡人员来说,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总额不足以偿还他们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期间纳入统筹基金的所有养老保险费,除了按照上述方法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外,其余不足之处均由社会保障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
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