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聘用合同纳入了
劳动争议范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雇主单位与劳动工作者之间所进行的以下各类劳动争议,均应适用
劳动仲裁程序予以解决:
(1)关于
确认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争议;
(2)关于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
(3)关于员工被解雇、辞退、
辞职或离职过程中引发的争议;
(4)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培训机会以及劳动安全防护措施方面所产生的争议;
(5)关于劳动薪酬、
工伤医疗费用、
经济补偿金或
赔偿金等事项所产生的争议;
(6)法律、
法规明文规定的其他类型的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