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如遭受雇主无过失解雇待遇,雇主需依照该员工在其本单位的实际职业经历,每满一年便向其支付一个月的
经济补偿;倘若该雇主非法辞退
劳动者,则必须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支付
赔偿费用;若属于轻微过失性的解雇,雇主无需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然而,仅存在以下三种例外情形,雇主便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员工提出
解除劳动关系请求:
首先,在签署建立
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环境出现实质性变化,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法在变更劳动合同事项上达成共识时;
其次,当劳动者因
病假期满而无法再从事原有的本职工作,或也无法胜任用人单位另行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时;
最后,当某位劳动者无法胜任当前职位,经由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依然无法胜任相应工作。对于上述三种情形,雇主都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到该名劳动者本人。若未能及时通知,亦有可能通过额外支付一个月薪资来替代事先的告知期限。当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这些决定常常体现为单位对员工进行减员处理。在此过程中,我们应该特别关注,若雇主选择
终止劳动合同的方式为
非法行为,则
当事人有权以此为基础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定场景下,尽管单位在合法范围内结束劳动
合同关系,但仍需提前三十天向员工发出通知。
如若未按照法定时限提前通知,或者要求员工立刻离职,此时便需要向上文提到的额外支付1个月的薪资,以替代预先通知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