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于
劳务派遣形式的
劳动者,倘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遭遇用人单位将其遣返至派遣单位的情况,此举并非严格意义上的
解除劳动合同,自然也就无法获取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然而,若因劳动派遣单位本身的原因而不得不解除与其所签订的
劳动合同,则需按照规定,每服务满一年即向该劳动者发放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且最高可累计支付长达十二个月的薪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