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为遭受
意外事故导致残疾,并经鉴定为七级到
十级伤残等级者,如果现有
雇佣合同即将到期并且双方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可以由雇主依照法律规定一次性支付相应额度的
工伤医疗
补助金以及
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期同时终止雇佣合同中的
工伤保险条款。
2、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金额,应按照上一年度全体员工的月平均
工资进行计算:
其中,
七级伤残者可获得12个月的补助,
八级伤残者可获得10个月的补助,
九级伤残者可获得8个月的补助,十级伤残者则可获得6个月的补助。
3、至于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方式,则是根据员工个人的工资水平来确定:七级伤残者可获得20个月的补助,八级伤残者可获得16个月的补助,九级伤残者可获得12个月的补助,十级伤残者则可获得8个月的补助。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