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了
劳动合同时,
当事人无法避免的会面临辞去职务的问题。然而,一般的情况下,并不必然意味着需要承担
违约责任(除非在规定培训服务期限内,且未完成相关培训任务时,
劳动者才需要承担相应的培训费用折算部分的违约责任)。基于此,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若公司并未出现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而劳动者自愿选择离开,那么公司无需支付任何形式的
经济补偿;其次,如果雇主没有合法合理的理由,或者未能支付应当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并且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劳动者所涉及到的情形并未触犯《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那么这就等同于雇主的行为已经符合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所规定的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应该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数额为每满一年的
工龄即可获得两个月的
工资作为
赔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