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转让过程中,毫无疑问,必须具备完整的房地
产证书。
通常情况下,取得合法
产权证明是实施转让的核心要素,也是实现这一步骤不可或缺的必备条件。
就目前状况来说,采取
按揭方式购买的住宅楼宇,其房地产证书往往会由金融机构进行
抵押保管。
为此,当您有意转让现有房产时,可考虑以下两种途径:首先,如果手头具备充足资金先行偿还
抵押贷款,如此便能消除了银行对该物业的
抵押登记,从而获得完整的
房屋所有权证。
接下来,只要买卖双方依据法律规定至不动产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完成转让流程也就顺理成章了。
另一方面,若当前经济实力无法支持一次性还清所有贷款,亦可和当初的贷款银行进行洽商,尝试更换
贷款申请人,进而谈妥新的贷款协议,随后再依照上述同样流程至不动产管理机构办理转让手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
赠与合同;
(三)
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
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
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