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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补偿款是否扣个人所得税费用

时间:2026.01.26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866人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破产清偿款项并不包括个人所得税。
对于因破产而关闭的企业的员工而言,他们所获得的一次性的安置费用是无需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这一政策的制定旨在保证这些企业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以及他们在破产后能够重新找到工作的权益得以维护。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若破产清算款超过了法定的安置费范畴,并且其中包含了具有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部分,那么这部分收入可能就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法律依据: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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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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