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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索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在以下情况下,处于主动地位的劳动者有权向公司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也有资格索取经济赔偿金:
首先,如用人单位未能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充分的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其次,如用人单位无法按时且足额地支付劳动者薪资;
再次,如用人单位未能根据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
再者,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劳动者利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最后,还包括由于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不当行为导致劳动合同归于无效;
此外,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时,该劳动者即可进行此类操作。《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新修订: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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